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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通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规定。将第六条规定调整为: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调整《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将第三十六条规定调整为: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已经备案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如下:单洞长度大于500米的高速公路隧,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除特殊建设工程附设的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车库、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层以上的地下车库(4)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100%;人员密集场所50%;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50%;丙类厂房仓库20%;其他工程5%;对建设单位未按本细则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确定。
本次调整内容自2025年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在施行日期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消防审验的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施行日期后新受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